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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理念:惩罚还是规训?──从上海大学巴士学院劝退事件说起

作者  |  来源于2005/06/25 《世纪中国》  |  编辑于2008/8/19 23:14:31  |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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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学的理念:惩罚还是规训?──从上海大学巴士学院劝退事件说起

  2005年4月24日,上海大学巴士学院给一名在同年3月间留宿异性的大一男生发出勒令退学的通知。此事引起轩然大波。首先是处分的学生及其家长表示不服,做出种种努力,试图让校方收回成命而未果。接着,媒体介入,《东方早报》、《南方都市报》、上海教育台相继做了报道,在社会上激起较大反响,同时,互联网上也有大量相关讨论。大学生留宿异性是否应当遭受勒令退学的处罚?支持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一时间议论纷纷。目前,此事尚在进一步发展中。学生家长称,不会就此罢手,将起诉上大巴士学院。

  据媒体报道,上大巴士学院校方在回答为什么要对这名留宿异性的男生给予勒令退学的严厉处分时,有两个说辞:第一,学校宿舍管理条例有明文规定,留宿异性将视情节轻重与认错态度予以勒令退学乃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因此,学校对这名违纪男生的处理是照章办事,并不过分;第二,如果不对这名学生给予应有的处分,学校将难以向其他学生及家长交代。在包括上大校方的一些人看来,这种做法体现出了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贵精神,实在无可指责。

  不过,作为一个人文学者,笔者感到,校方的这套说辞背后所隐含的大学理念,颇值推究。这套说辞的第一条,可以概括为:有章可循,违章必究,执行必严。第二条则相当于俗话说的杀鸡儆猴,杀一儆百。熟悉法律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这两条说辞的内在逻辑与一个法制社会的执法原则完全相同。易言之,在巴士学院校方看来,大学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和法院对违法者的处理应当没什么两样。问题是:大学可以照搬法制原则吗?

  认为大学可以照搬法制原则,不能不说,这是对大学本质的严重误解。地球上,无论何种社会,又无论哪个国家,学校都毫无例外被认为是培养人的地方,而大学作为学校的最高形式,更是直接向社会输送人材的摇篮。正是根据学校是为社会培养并最终输送合格人材这一点,人们才习惯地同时也是正确地把学校理解为教育人的地方。就此而言,大学是一个提供规训(discipline)的场所。这种规训不仅仅表现为知识、能力的培训,也表现为对人整个灵魂的塑造、规范。学生在大学以接受规训为任务,而大学以给学生提供良好的规训为天职。与此截然不同,法制原则以惩罚为主要手段,在前提上,它将行为主体看作一种需要防范的对象。

  我们不妨从游戏的角度来比较大学与法制社会的不同。在以法制为主要原则的社会中,人们从事的是这样一种游戏:角色被分配为两种,除了执法者外,每个人都被想象为潜在的违法者,就此而言,这种游戏实际上是一种对抗性游戏。而在以规训为主要原则的大学里,人们从事的则是另外一种游戏:角色被分配为两种,即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或已受规训者与尚未受规训者,就此而言,这种游戏实际上是一种合作性游戏。

  即使在以法制为主要原则的社会里,通常也存在着这样的规定,即:适用于这一原则的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者,像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会成为参考指标。比如,一般来说,一个社会都不会要求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像正常的成年人一样对其过失行为负责。

  而在以规训为原则的大学里,情况则大不相同。被规训者恰恰是未完成者,即,从理论上说,他们是尚未“成人”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学被正确地认为是促使学生实现精神成人之所。即便按法制社会的原则加以对待,这些被规训者从理论上说也是不能适用法制原则的人,因为,很简单,他们尚不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

  我们说规训式的大学与法制化的社会是在根本性质上截然不同的两种共同体,并不禁止人们在某种意义上对大学进行法制化社会的想象或比拟。但想象或比拟是一回事,完全照搬法制化社会的原则则是另外一回事,两者不容混淆。就像我们在战时可以将钢盔当作煮锅,但钢盔毕竟是钢盔,而不就是煮锅。

  另一方面,我们说规训式的大学与法制化的社会是在根本性质上截然不同的两种共同体,也并不反对当大学里的行为主体出现违法事件时也应当同样适用于法制原则,但必须清楚,应用法制原则当且仅当可以应用法制原则,即:属于法制范围的才由法制来处理,而不属于法制原则的还是应当以规训原则来处理。

  在今天,中国的婚姻法已明文规定,大学生可以结婚。结婚尚且可以,留宿异性又怎么会触犯中国现行法律?

  根据以上讨论结果,我们丝毫看不出,在大学里留宿异性这一行为需要动用法制原则来处理,需要动用惩罚机制来解决。不能不说,貌似执行纪律一丝不苟堪称公正的上大巴士学院校方,实际上是运用原则不当。

  当代大学教育的一个误区,在笔者看来,正是混淆了规训式的大学与法制化的社会之间的差异。今天,面对愈演愈烈的推倒大学围墙消除大学与社会的界限的所谓大学社会化趋势,我们实在有必要提出“必须保卫大学”的口号。   

(作者:方旭东,来源:《世纪中国》)

 

         2、制度规则与大学之道

  上海某大学学生因留宿异性而被学校勒令退学的事件公开以后,在传媒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许纪霖、鄢烈山等着名学者也纷纷撰文,对事件表达了各自的关注。在上海大学的一次沙龙上,我倾听到当事人朱斌同学本人对事件过程的陈述,也了解到上海大学一位教师从学生管理角度对事件的看法,而且还特别注意了该大学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管具体心态如何,事件的具体处置者完全可以以一种负责的姿态说,这一处理是严格执行该大学制定的有关管理条例的结果。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仍然给予朱斌同学以很大的同情,人们怀疑,对他处以“极刑”本身,究竟是对大学之道的维护还是颠覆?的确,在这里成问题的是,大学的管理规范在何种意义上还是大学的?

  大学的制度应该以大学自身作为自己的依据,而大学,从最通常的意义上说,是一教育的机构,若稍加深思,便可以明白,此教育不仅仅是对象性的知识的传递,它还意味着成人的培育。“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大学虽然不能拒绝与“养身”相关的一般性的职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但它毕竟还同时承担“养德”的使命与责任,正是由于后者,知识的积累转换为“文”的场域,并以此“文”立教化成天下。而小学在某种意义上应该是进入大学的准备:“家有塾,□有庠,胍有序,嚭稀鮓,比年入學,中年考校,一年□□□辨志,三年□敬業樂羣,五年□博□□師,七年□□學取友,□之小成。九年知□通□,强立而不反,□之大成。然后足以化民易俗,近者掊服而□者懴怠酢跛础鮓之道也。”但是在今日,大学不再承担“立教”的功能,而将自身转换为知识的积累时,由此便导致了管理与教学的分离。这就导致了如下的情况,管理规则本来应该与作为大学立身基础的教育之间建立相互通达的关系,甚至管理活动本身就是教育在场的方式,至少应该为教育预留空间,但现在的情形是,教学归教学,管理归管理,从事管理的人以管理为职业,不考虑教学的问题,从而使得大学管理与教学的分化甚至对立。与教学具有质性不同的管理进入大学中,并被不断强化,起先是在政治总体目标动员下的结果,这在“文化革命”时期,表现为作为控制性形式的管理渗透到教育中并替代了教育。在新时期,大学在相对意义上“去政治化”之后,又被推向了“后勤社会化”的前台,大学生的管理反而成了帮助社会解决就业的市场途径。作为其结果的是,大学的管理条例便以如何进一步方便管理、更加可规则化为指向,而不是围绕着大学生的成长为中心。于是,规则、纪律愈来愈硬性化与机械性,不可能据此打开一个“教”与“学”的“空间”。由此大学的管理制度与大学之道愈发地分道扬镳了。

  与此相应的是,随着社会化的管理形式的出现,师生之间活生生的关系所形成的班级共同体文化、人际沟通逐步被架空,而替代性的方案是将学生直接收纳到学校专职学工部门来管辖,由此导致了原子性的学生个人对学校的直接隶属关系,在这种被非人格性规则“动员”起来的生存状态中,个人在生活与学习上更加孤立,这一孤立从反面强化了由学校有关部门制定、推行的规则的力量。大学的制度规则与大学之道的分离,所直接彰显的是大学制度规则的正当性危机以及由此而来的大学之道的危机。

  另一方面,规则的执行者由于不参与教育过程,由于没有规则精神与规则意识的深层配合,由于普遍存在的对规则的理解中的判断力的不断加强的弱化,也导致了对规则的执行愈来愈机械,不是规则所打开的空间成为关注的目标,而是硬梆梆的规则本身被作了终极性的理解。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加强了制度、规范的外烁性质。

  当管理者以维护大学的规范的理由作出对朱斌的再次判决时,他所具有那种坚持原则、铁面无私的姿态里面是否包含着一种对制度规则的幻觉?正是这种幻觉,导致了对制度规则的技术性朝向、确定性朝向的封闭性理解,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制度规则中所内含着的文化(作为人之文转而又能以文化人)意蕴的遮蔽;也正是这种幻觉,使得人们失去了对规则自身的检测意识,这样以来,规则何以向不可测度的新情况开放自身,何以具有自我调整、校正、修理自身的能力,何以面对自身的偏执与缺陷,等等,便成为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规则的真正胜利,决不是规则压倒了人性,相反,通过规则的正确运用,人性在总体性上得以提升。一个崇尚制度规则而没有将制度规则上升到“文化”高度,也即将制度规则之“文”上升到“教”的高度以此而“化”成天下的民族,只能是作茧自缚,自己编制套子套住自身,犹如契柯夫向我们描绘的那种“装在套子里的人”。

  一个更为值得深思的现象与问题是:随着制度规则愈来愈细化、愈来愈严格,而发生的问题却并没有见减少,相反,却似乎有愈来愈多的迹象。更为重要的事情是,规则本身并不仅仅是应对已有问题、解决已有问题的,它本身也产生、制造新的问题,而对于这种由于规则的制定而产生的问题是否总是可以通过新的规则的生产来解决呢?在这个规则的生产过程中,个人的存在是否总是不可避免地成为规则生产自身的动力与祭品?而大学制度规则的制定者与操作者应该从中注意什么呢?

  如同近来所发生的其他的诸多的大学事件一样,朱斌的事件也是一个警告,该是思考大学在什么意义上还是大学的时候了,而且这一思考不仅仅是理论性的,它还要求着实践性的结果。   

(作者:陈□,来源:《世纪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