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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民法思想探讨——以《邓小平文选》(第一至三卷)为基础

作者  |  来源于  |  编辑于2011/7/15 15:19:01  |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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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民法思想探讨——以《邓小平文选》(第一至三卷)为基础

作者:环建芬1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作为一个调整商品经济社会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它的产生和发展是渐进的。而就一个国家而言,其民法典的诞生更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到渠成的过程。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家商品经济发展较晚,因此,其民事立法具体内容诞生也比较晚。随着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商品经济环境随之也逐渐呈现,为此,民法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于是我们国家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由此,我们国家的民事立法内容逐渐完善。可以说,回顾我们国家改革开发以来民法的发展,其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发的政策促使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又催生了民法的发展。而这一切应当归功于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英明及其伟大思想,在其伟大思想中,其民法思想是值得研究的。本文以《邓小平文选》(第一至三卷) 为基础,对邓小平的民法思想作一下初步的梳理,以便从中寻求邓小平民法思想对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所起的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促进了民法的发展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了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2“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3“不要以为,一说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一说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不是那么回事情,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4“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5 针对把计划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否定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的可能性这一传统观念,邓小平同志断言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对这一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邓小平理论体系中极具创新意义的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化的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因此,邓小平同志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实际上就是为我国民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方向性和指导性的政策基础,是对我国民法发展起着直接的影响。如果没有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就不会有我国后来的民事立法的大规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对我国民法的发展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改变了传统观念,为我国民事立法内容奠定了政策性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内涵是建立产权明晰、体制健全、公平竞争的以市场为主导宏观调控下的商品经济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在中国历史上,民法之所以没有得到长足的很好的发展,就其经济上的原因来说,与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商品经济不发达相关联。在封闭的自然经济体制下,产生并形成了家长制、等级制和皇权政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忠、孝、仁、义”“重义轻刑”等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并以之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传统观念的历史惯性,对建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典的消极影响是相当严重的。例如,社会人际关系中存在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存在的身份上的不平等现象;经济领域中存在的某些“官工”“官商”“官农”式的体制、作风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画地为牢、以邻为壑等等。尤其是建国之后,我们国家在经济体制的许多方面长期照搬苏联模式,把计划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从而实行的是统得过多和集中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同时还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形式,强调市场经济只能与私有财产制度相联系,从而否定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的可能性。为此,文革之前,我们国家的民事立法活动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其内容也不可避免的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缺乏市场经济的特质。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并为我国以后的民事立法观念上的大转变提供了政策性基础。因为,为作为调整商品经济社会平等主体的法律——民法,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可以说,如果没有市场经济的建立,就不会有我们国家民法的发展。“民法典的建构是一个具有明确目的的主体活动和十分复杂的主体与客体作用的过程,因而离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就无法正确地确立建构民法典的科学理念,也就无法界定和坚持民法典的正确方向。”6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为民事立法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方法”7。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供了极大的契机,为推动我国民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我国大量的民事法律随之制定、修改,其内容不断在调整并逐步符合商品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建立,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观念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为我们摆脱其影响、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的新观念提供了契机。从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各类企业法、公司法对经济主体的地位和利益的确认,从我国经济合同法、劳动法、担保法、保险法、房地产法以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各种法规的相继制定、颁布和逐步修订,这一切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而出现的。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所提供的机会,推动了我国民法的发展,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内容的建构提供了根据。同时,把握这一契机,促进我国民法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的民法,尤其是《民法通则》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规范民事主体的商事交易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民法受其制定时的历史条件的制约,特别是近十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在体系上的一致以及一些内容的适应性等方面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建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的民法典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有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形成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因此,研究和建构社会主义市场关系中的中国的民法典,必须以这一理论为指导。

(二)法制思想中涵盖了一定的具体的民法思想
  
  自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通过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经验教训总结,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曲折历程的反思,他提出了一系列法制思想。8而这些法制思想中也包含了其一定的民法思想。邓小平同志指出:“这次会议以后,要接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我们的民法还没有,要制定;……。”9“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10“要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从商业角度考虑签订合同,……。”11“企业改革,主要是解决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以调动企业积极性,这是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这个问题在我们一些同志的思想上还没有解决,主要是受老框框的束缚。其实,许多经营形式,都属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方法,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谁用得好,就为准服务。”“企业下放,政企分开,是经济体制改革,也是政治体制改革。”12从上述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中,体现了其相应的民法思想,具体如下:
  第一,要制定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从上文内容中我们发现,邓小平同志不止一次指出要“制定民法”。从时间上看,邓小平同志的两次讲话,一次是在1978年12月13日,一次是在1979年1月17日,当时,我们国家刚刚改革开放,法律尚未健全,邓小平同志意识到了法制的重要性。而在这过程中,邓小平同志将其法制思想具体化,即不仅仅是提出制定法律,而且提出制定具体的法律,尤其是部门法,这是难能可贵的。因为在这之前,我们不少党和国家领导人也曾经提出要重视法律,这里不仅是毛泽东同志,还有刘少奇同志、董必武同志等等,但他们很少涉及到部门法,特别是象反映平等主体的法律——民法,几乎没有在这些领导人的讲话或著作中体现。同时,笔者也发现,虽然邓小平同志不是一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但是对于法律一是知道有哪些主要的部门法,二是一些部门法的主要内容也是了解的。由此,笔者认为,邓小平同志对法律的关注不是表面的,而是有一定程度的。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才会提出要制定民法等相应法律规范,不仅如此还要求是“集中力量制定”,可见其重视程度。
  第二,相应主体之间的矛盾通过法律来解决。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国家的工作重点是放在了经济建设方面。但是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各方面的矛盾接踵而来,这些矛盾中尤其是“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于是,邓小平同志看到了这些问题,提出了“通过法律来解决”。上述这些主体的矛盾,其实是基本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然,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如果是属于非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则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不是民法所调整。而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他们之间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来调整。应该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为谋求商事交易所获得的利益,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要处理这些利益冲突矛盾,必须设置一定的商事交易规范,而该规范就是相应的民事法律。
  第三,运用合同形式来管理经济。在经济建设中,为了管理相应的经济活动,规范相应的行为,必须有统一的标准来约束。而经济合同的签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签订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没有这一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不能发生,经济合同也就不可以存在。因此,签订经济合同是建立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它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当事人的经济目的能否实现,发生纠纷如何判定责任等问题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邓小平同志提出“要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从商业角度考虑签订合同,……。”实质上是一种非常有市场意识的表现,更是一种民法思想的体现。
  第四,通过两权分离的方式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两权分离的观点是1986年12月19日邓小平同志在听取几位中央负责同志汇报当前经济情况和明年改革设想时提出了《企业改革和金融改革》的问题是专门指出的,它主要是针对我们国家在企业改革中为“解决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13而提出的。邓小平的这些论述,为以后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对分离,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确立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本保证。国家或者社会共同体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最高层次和综合体,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体,代表社会掌握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在国民经济领域内的宏观决策权和计划指导权。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细胞和基础,它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对本企业范围内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享有具体的占有、支配和收益权,即经营权。或者说,企业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从事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实行两权分离,既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又有利于企业自主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两权分离观点的提出,其基础是民法中的所有权原理。所有权权能的使用经营权,或所有人的使用经营权,它不是独立的权利,而只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而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使用权,是非所有人的使用权,它是独立的权利,是与所有权并列行为的一种财产权利。在现阶段,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带有对生产资料的国家总体所有和企业局部所有相结合的特点,即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国家,而企业对生产资料行使使用经营权。使用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两者各自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两权分离”观点提出之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建立了企业法人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真正实行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同时,有利于企业资本和生产要素在更广阔的空间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使人民过上富裕的生活
  
  民法是权利法,是尊重人民的权利,充分顾及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在邓小平同志的民法思想中显现了这一内容,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首先要发展生产力。邓小平同志指出:“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14“所以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15“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的最高目标就是要实现共产主义,而共产主义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的。”16“搞社会主义,中心任务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17“我们所有的改革就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18“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忽视了社会主义阶段要发展生产力。……我们现在采取的措施,都是为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服务的。”19“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为进入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20“社会主义第一任务就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21“我们现在真正要做的就是通过改革加快发展生产力,……。”22从上述邓小平同志的多次讲话中看出,他老人家是非常强调发展生产力的。
  什么是生产力?“社会生产力或生产力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解决社会和自然力之间矛盾的实际能力,是改造自然和影响自然并使之适应社会需要的客观物质力量。”23而“人是生产力的主体,劳动者是生产力要素中唯一能动的因素。”24所以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是发展人,重视人。民法是人法,是强调保护人的利益的法律。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这既反映了邓小平同志的整体的战略思想,也是其民法思想的体现。
  第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25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这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年均增长高于世界同期6至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超过80倍,贸易总额由世界后位跃居第三位,外汇储备1.9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城镇化人口增长了34.4%,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这些经济的明显增长明显说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文化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
  第三,社会主义要摆脱贫穷。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经济建设“很长时间处于缓慢发展和停滞的状态,人民的生活还是贫困。”26要坚持社会主义,“首先要摆脱贫穷落后状态,大力发展生产力,体现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特点。”27“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28 只有摆脱贫穷落后的状况,人民的生活才能改善。
  第四,“三个有利于”观点的提出。邓小平同志在著名的“南巡讲话”中曾经提出了检验是否改革开放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29邓小平认为,“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是,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就是社会主义的;而一切违背“三个有利于”的就是社会主义所不允许的。这一标准的提出,深刻地回答了长期困扰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问题,使人们进一步解放了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四点,其实也是邓小平民本思想的体现,即一切有利于人民的利益,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使人民过上富裕的生活。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由此贯彻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实质上就会加以体现。比如,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如何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等。
  综上所述,从民法的角度去研究邓小平的思想可以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为我国民事立法活动起了极大地推动作用,因为如果当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实践中我们国家就不会有以后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那么我们国家的民事立法也就不会有相应的发展。而在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中也包含了一些具体的民法内容,这些民法内容是邓小平同志具体民法思想的表现。另外,在邓小平同志的思想中,有一些对我们国家整体经济发展起重要指导作用的涉及关注民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观点和理论,同时它们也对我们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到了九十年代以后,我们国家加快了立法的步伐,在我们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中非常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尽可能地去满足人民的需求。所以,笔者认为,邓小平思想中的这部分内容虽然不是直接的民法思想,但也是与此有密切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 董书杰:邓小平民法思想初探,《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5] 刘梦兰:《邓小平民法思想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典》,《湘潭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5期。
[6] 蒋传光:《邓小平法制思想概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8] 肖前等主编:《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7页。

1 作者简介:环建芬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1页。
3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149页。
4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页。
5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6 董书杰:邓小平民法思想初探,《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2卷第5期。
7 刘梦兰:邓小平民法思想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典,《湘潭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5期。
8 参见蒋传光:《邓小平法制思想概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9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10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47页。
11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7页。
12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页。
13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页。
14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4页。
15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16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17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0页。
18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
19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7页。
20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页。
21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7页。
22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24 肖前等主编:《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7页。
25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
26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页。
27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4页。
28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5页。
29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本文已公开发表,见李进、何云峰主编:《理论经纬》(2010),安徽合肥:黄山书社2011年4月第1版,书号:ISBN 978-7-5461-1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