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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社科论丛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作者  |  来源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学科发展研究  |  编辑于2009/9/16 21:19:31  |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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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沿海商业银行大量内迁,在内地广设分支机构,业务重点向大后方倾斜。同时,随着经济重心向内地的转移,内地原有的商业银行也扩张规模,新的商业银行也不断涌现。由此,商业银行一时遍布内地各城市,出现畸形繁荣的景象。这些银行固然对内地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它们大都从事投机行为,对整个抗战经济也有着不利的一面。为此,国民政府不断采取监管措施,将商业银行的行为纳入服务于抗战的轨道,从而出现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博弈周旋。一方面,政府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勉力遵循法令的同时,也在极力逃避政府的管制,继续其投机行为。透过双方的博弈行为,我们可以看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与商业银行既有利益的一致,又有利益相悖的冲突。本文主要利用上海档案馆所藏各商业银行档案,及当时经济金融类报刊等第一手资料,从银行监管的角度,论述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为人们了解抗战时期大后方的经济建设状况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国民政府增设管理商业银行的机构
  
  抗战时期,随着内地经济的发展,银行业膨胀起来。不仅中、中、交、农四政府银行在内地广设分支机构,而且原来主要经营沿海业务的商业银行重心也纷纷内移,原来的在内地的川帮银行也大力发展业务。在陪都重庆,银行数量据内地各大城市之首。为加强对重庆一地的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国民政府在财政部内设置稽核室,专事对本市银行业的检查监督工作。而在重庆以外之各都市,则由四联总处之各分支机构暂代监管之职。
  为检查各地银行、钱庄执行银行监管法令的情况,国民政府还在财政部内任命专司其职的银行监理官。1942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银行监理官办公处组织规程”,并于是年12月在成都、桂林、曲江、贵阳、衡阳、西安、兰州、洛阳、永安、吉安、宜宾、内江、万县、昆明、屯溪等地设置银行监理官,这些官员于次年1月相继成立办公处所1。银行监理官的初步工作为:清查管辖区内的银行钱庄是否已经补行注册,及是否已经加入同业公会,对尚未组织同业公会的地方,如有三家以上之银行钱庄,即命令限期组织成立;清查管辖区内银行钱庄的分布状况;监督管辖区内银行钱庄依照《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之规定,按期填送各项表报;查核管辖区内银行钱庄提缴普通存款准备金实况;普查管辖区内各银钱行庄业务等等2。
  1945年3月底,财政部又将17区银行监理官全部裁撤,将重庆以外各地银行业监督之权交由中央银行办理,为此中央银行添设金融业务检查处。在重庆市,银行监督事宜则由财政部直接派员办理。财政部还特设巡回稽核之官员,每三个月分别派至各地考核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和中央信托局的业务,并检查各商业银行。
    此外,财政部还曾于1942年改组内地各银钱业公会,试图通过同业公会对银钱业实施强化管理。改组后之银钱业公会,增加下列任务:各地银钱业公会须将组织内容、会员名册、职员历履向当局报告,并受其审核;同业公会应拒绝未向财政部登记及未经财政部准许成立之银钱业加入,对于业经登记并获准设立者,则须根据《非常时期职业团体会员强制入会限制退会法》令其加入;各地商人如有私营银行业务如储蓄、贷款、汇兑者,同业公会应随时检查,听候财政部处理3。
     为使各银行钱庄纳入银钱业公会的管理,财政部规定,各地银行钱庄均应加入同业公会,凡未注册或未经报准设立之分支行号不准其加入公会;各地商号如有私营存款、放款、储蓄、汇兑等业务者,应由当地银钱业同业公会随时检举呈报取缔4。
  
(二)国民政府限制商业银行的增设
  
  国民政府财政部对各商业银行在内地中枢管理机构的管理表现在两方面。其一,于1942年4月规定,凡总行设立在香港和上海者,其在内地应自行指定一管辖行或管理机构报部备案5。其二,于1943年1月规定,除县银行外,内地不得再设立新银行,此后,增加华侨银行不在禁止之列。
  国民政府财政部在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准设问题上限制尤多,不仅提出设立的必备条件,而且禁止各银行在其划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处,甚至在各银行分支机构因战事问题从战区迁移内地的问题上也进行限制。
  1942年5月,财政部颁布“商业银行设立分支行处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商业银行之资本超过50万元者,得设立分支行,每超过25万元,得增设一所;商业银行营运之资金额,须斟酌业务范围之大小,申请财政部核准,但本办法公布前经核准设立者不在此限;申请设立分支行者,经财政部调查后,认为无设立之必要者不得设立;凡设立分支行者,须提出财政部所要求之各类书表6。
     1942年12月24日,财政部曾规定,银行设立分支行处,应于呈准后六个月内开业,倘逾六个月尚未开业者,一律不得再行设立。但各银钱行庄多有对于财政部批准设立之分支行处已届限期后仍为开业,并多籍口人士谴派或寻觅行址困难,种种原因,请求宽限。财政部认为,此种状况多系各行庄呈请之初,并未妥慎计划,充分准备,以致期限虽宽,仍未能设立,复再饰词呈请展延。为此,该部于1944年4月15重申前令,要求各行嗣后请求设立分支行处,务必事先妥慎筹划,经部核准以后,即依限开业,不得再有请求展延情事,如有逾期尚未将开业日期报部者,一律撤销核准设立原案,不得再行设立7。
  1943年4月,财政部指定重庆、成都、内江、西安、兰州、衡阳、昆明、桂林、曲江、宜宾、万县等12地不准各银行添设分支机构,7月增加贵阳一地为禁止设行区。10月,中国通商银行向财政部呈请批准其在柳州设行,但该部声称,柳州银行已开业者,有中、中、交、农四行暨邮汇局、广西、广东、湖南、贵州、亚西、金城、复兴、和成、美丰等14家,将开业者有大同、华侨、中实、光裕、兴文等5家,共计19家,按当地金融情形,已足应付,因此暂行限制中国通商银行在柳州一地设行8。是年12月,财政部又增加江津、合川、南充、自贡市、资中、遂宁、泸县、乐山、雅安、康定、达县、长沙、温州、梧州等14地为禁止设行之区域9。1944年5月,该部又规定不准在华阳和成都两县设行。总计该部禁止设行区域,前后共达27处。
  1944年夏季,日军对豫湘桂等省大举发动进攻,战区很多银行纷纷迁移内地安全区域。为防止各行大举内移,财政部于1944年7月17日废止其此前曾经颁布的“沦陷区各商业银行内移办洗”,规定对正在申请内移者,绝对不予核准。同时,该部规定,已成立之各商业银行绝对不准在任何地方增设分支机构,“商业银行设立分支行处办法”由此亦被废止10。
  但到是年10月,财政部又颁布“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处迁地营业办法”,其内容包括:凡经财政部核准注册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迁移地址营业时,应备具现在地址无继续营业必要之理由书、拟迁地址金融经济状况调查报告书、拟迁地址之营业计划书呈请财政部核准,如为分支行处之迁移,应加具谴派负责人之姓名年龄、籍贯、经历表及分拨营运基金数目表;在此前已禁止设行之重庆、成都等27地不得迁入并不得互相迁移,可以迁移至该27地以外之区域,但须于撤退后六个月内为之并应先行报经财政部核准。11月,财政部又补充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处迁地营业,应至原址附近安全地点,如过于遥远地带,自不予批准。次年1月,财政部稍作变通,对各战区拟迁之行处,若其存放业务业已指定附近战区安全地点之行处办理,并将迁移至限制区域以外银行稀少之地,则可予以考虑批准11。
  
(三)国民政府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管制
  
  1938年上半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严令各机关存款不准自由摆存商业银行,查出罪及主官。次年10月1日,国民政府实行公库法,所有政府机关款项,不能存于商业银行。
     1940年4月初,国民政府财政部认定民生日用必需品价格飞涨,逾越常度,商人囤货居奇实为主要原因,乃对各银行承做货物及粮食押款作出限制:各行此后对于货物押款,如非各该行业正当商人前来请求者,应予拒绝承做;已做货物押款请求转期时,如其中有系民生日用必需品之货物,应限押款人立即取赎出售;川黔两省之粮食押款,各行应予停止承做,其已承做者,亦须限令押款人即行取赎出售以平市价;各行设立代理部、贸易部自行买卖货物者,应即克日撤销,其以信托部名义自行经营或代客买卖者,除受政府机关正式委托者外,亦应一律停止办理12。
     1940年8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存款须缴存准备金,此项准备金为存款20%;放款限于正当商人,以投资生产事业及联合产销事业为原则,受押民生日用品,到期不展,以杜囤积居奇;不得经营商业或堆积货物,即以代理部、贸易部或信托部等名义自营或代客买卖货物,亦所不许;抄报存款放款汇款表,每旬抄报财政部;检查银行帐册簿籍等件,财政部得随时派员为之;有违上令者,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之罚款,以及所营金额50%以下罚款,如拒绝或妨碍检查,依妨害公务论罪13。
     上述办法颁布后 ,重庆银行业同业公会代表各会员行曾列举各项疑问,呈请财政部解释,经批示准备金缴付之期,仿储蓄存款办法,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为之,准备金由收存银行按四行公布之贴放利率计息。关于表报之抄送,准自1941年1月开始。嗣后财政部为鼓励储蓄起见,准以节约储蓄券搭缴一部分,以应缴准备二成为限。渝滇两地银钱业以事属创举,具述困难,经财政部批准,准备金延展至1941年4月底缴存。
     1941年12月9日,财政部又公布“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此项修正,较前更为严密。其主要内容包括:凡设立分支行处应先呈请财政部核准;除县银行外,一概不得新设银行;其承做以货物为抵押之放款,应以经营本业之商人,并以加入各该业同业公会者为限,抵押日用重要物品不得展期,非日用品亦以一次为限,放款期限不得过三个月,每户放款,不得超过该行放款总额5%;非经财政部特准不得买卖外汇;银行服务人员利用行款,经营商业,以侵占罪论;其营业违反规定过甚之行庄,除罚款外,将予以停业处分14。
  国民政府管理银行的用意,在控制银行资金之运用,并注重于收缩信用以防御通货膨胀的威胁,但其结果导致社会资金不通过金融网圈而自谋出路,因此上项管理银行之法令难以收控制之实效。此后,国民政府继续出台各种法令和措施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进行管制。
  1942年2月,财政部要求凡商业银行有分支行或总行在上海,及其他沦陷区者,所有在后方之总行或分支行,对沦陷区行处之收解,须呈经该部核准后方得办理。但考虑到内地对沦陷区内各项正当费用仍应设法汇拨,其后方公务人员眷属留居沦陷区内者,亦须按时汇寄瞻家款项,该部特制订限制沦区汇款暂行办法:一、凡由沦陷区汇入款,得由各地银行,及邮政储金汇业局,照常解付解款,每笔款额在一万元以上者,应将款数及汇款人、收款人姓名、款项用途等项,于月终列表报部备查。二、办理汇往沦陷区域汇款,除由部令饬办理者外,暂以重庆、成都、昆明、桂林、衡阳、金华、屯溪等七地之银行,及邮政储金汇业局为限。其用途多以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者为准。三、以上七行局汇往沦陷区汇款,如每户每日数目在五千元以下,承汇行局,确认其用途正当者,准予先行承汇,仍应于月终,将汇款人、收款人姓名及用途等项,列表报部备查。此项汇款应尽先承汇公私机关服务人员赡家款项,其汇往沦陷区域汇款,如每户每日数目在五千元以上者,仍应先行报经本部核准15。
  1942年5月,财政部公布“银行盈余分配及提存特别公积金办法”,规定:银行每年支付股东官息及红利,合计应以各股东实缴股款年息二分为度;董监酬劳应以各董事、监察人在银行全年所得报酬三分之一为度;职工奖励应以各职工四个月薪给之总和为度;各银行所获盈余,照上列三项分配,尚有余额时,一律提作特别公积金;前条所定特别公积金,应于每营业年度结束时,全数提出,由董事会专款保管,不得擅行动用16。
  此外,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43年1月命令各行庄自本月起废除比期之存款和放款。同月颁行划一银行会计科目17。1944年4月,禁止各银行钱庄接受金类押款。5月,为防止各行庄假借信托名义兼营商业,限制各行庄增设信托部18。该部还规定,自1945年1月1日起,存款准备金20%缴存办法改为每月调整一次。是年3月,该部又订定“暂行银行统一会计制度”,令各银行于是年下期起一体遵行19。
  
(四)商业银行对国民政府管制法令的遵循与逃避
    
     对于国民政府严密的法令,各银行被迫遵循。例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新都办事处原为承做米粮押款而设,在财政部对抵押放款实施限制后,该办事处奉令停做此项押款,后于1940年6月30日撤销20。从1941年起,重庆各银行开始向财政部填送表报。截至是年1月15日,浙江兴业、新华、金城、盐业、大陆、中南、中国实业、中国国货及上海商业储蓄等9家银行已填报,其应缴之二成存款准备亦拟日内照缴21。
     但在投机盛行的氛围下,很多银行难以做到真正遵循政府的管制法令,而在财政部及银行监理官办公处等金融监管机构的检查下,银行的各种逃避行为陆续暴露出来。
  在机构的设置方面,如1944年2月17日,财政部发训令致中国通商银行,申斥该行平凉办事处在未经呈准设立以前擅先营业。1943年12月,兰州区银行监理官办公处将其检查该行平凉办事处报告呈送财政部,报告内称:该办事处未经呈准设立,擅先由该行西安分行于本年4月间派员在平凉设一通讯处,代该西安分行办理收交事宜,自7月1日起改归兰州分行办理收交,且并无帐册可稽。财政部在训令中称,该行平凉办事处在未经呈准设立以前,擅先营业,殊属藐玩功令,姑念该办事处业经呈准设立,应予申斥,嗣后务应恪遵规定办理22。
     各银行对金融管制的逃避更多地表现在业务方面,这点在1945年5月9日和7月31日财政部先后致金城银行的训令中得到集中体现。
  1945年5月9日,财政部在发给该行的训令中,还只涉及4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该存出保证金数达1亿元以上,内容性质如何,应即详复候核;其二,承兑贴现共达1.5亿万元以上,以前财政部会同国家总动员会议派员查得该分行办理此项业务所有票据,均未附合法交易行为证件,经令饬纠正,但此次所送报表仍未填报规定之附件,具见前令尚未遵办;活存透支、活存质押透支两科目内,皆有超过透约限额情事,尤以大成公司、金川公司超出2000万元以上为最巨,显属不合;贴现科目内联华公司等12户早已过期,仍末收回清结,应即催收清帐,嗣后贴现票据到期,应即向承兑人收款,不得久悬不结,其承兑人不履行承兑义务者,应即详实报部,以凭依法核办23。
  而在1945年7月31日该部对该行的训令中,诘责多达24处,内容全面涉及存款、票据贴现、活存透支、活存质押透支、定期放款、定期质押放款、投资等业务。其中尤有一条值得注意,该部指出,该行资本总额不过700万元,而投资一项即在12000万元以上,超过资本总额四分之一甚巨,前经令饬调整,迄今并未办理,应即遵照切实调整,在调整未达规定限额前,不得再有新投资24。
  从财政部这两次对金城银行的训令内容也可看出,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制是何等严密和仔细。甚至有时银行监理官对商业银行的指责达到了无中生有的程度。例如,“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官办和官商合办银行从业人员视同公务员,不得兼营商业。据成都区银行监理官报称,官商合办之中国通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主任洪达违法兼商。1943年10月15日,财政部训令中国通商银行,称洪达人违反规定,应依法惩处,至该主任所营商业有无挪用行款及其他舞弊情事,由该行详查报部,以凭核办25。后该行派人至成都调查,发现银行监理官所指洪达人开立之商号实系佳地镇镇长刘斌如独资经营,开业已20余年,从未聘洪为经理26。
  财政部发现某银行违反规定后,也对其采取了处罚。该部在颁布“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后,即开始检查各地银钱行庄之帐册、仓库。截至1942年5月9日止,川盐银行、聚兴诚银行、亚西实业银行贵阳分行等,均因业务经营有违上项办法之规定,分别由财政部处以罚金。其中,聚兴诚银行被罚35.5万元,亚西实业银行被罚25.5万元27。又如,财政部禁止银行接受金类押款后,于1945年上半年普遍检查重庆市各行庄,发现建国、光裕、泰丰、同心等银行挪用行款购存黄金,乃对之罚款200-500万元不等28。
  当然,在非常时期,国民政府往往为了抑制投机行为和通货膨胀等问题而实行金融紧缩政策,而围绕此政策制定的法令又往往难以顾及全面,并因此常常导致银行界的异议。例如,1942年5月11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某人撰拟《管理银行法上放款限额问题之商榷》一文,对政府限制押款之法令提出诸项质疑,认为该法在实际操作中将有很多困难,包括:放款总额时在变动,比额无法平衡;因受比额限制,不足以扶助生产;各地经济环境不同,放款比额难以配合;工商组织规模不同,资金需要亦各有异;以资金为放款之标准,似失银行设立之意义,因本国一般银行所收之资本,其拨充分支行处资金者,大多10万元左右29。
  而由于非常时期法令难以顾及全面,平时在银行视为正常的业务活动此时稍一逾矩即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即使是曾被财政部钱币司司长戴铭礼高度赞扬过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亦难以避免被政府苛责的时候。1944年7月,据重庆报纸载,财政部钱币司戴司长铭礼对全国商业银行品评,下江帮以本行为最佳,川帮以和成银行为优,以上两行皆能遵政府法令,协助正当商人,活泼全国金融30。但在此前,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因为利用其丰厚的头寸在上海与内地间大量经营申汇生意而引起中、中、交、农四行的注意,以至四行对本属行处发出通函,要求各行处拒收该行大数汇款。而四联总处甚至在非常时期管理银行办法秘密议案中提及该行的套汇之举。
  早在抗战初期,陈光甫即曾对战争时期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辩护。当时,商业银行即经常被指责为捣乱金融,而陈光甫在1938年4月28日致杨介眉的信函中称,商业银行多数行为均具道德,兼识大体,非但较之外国银行清高一倍,即与一般商政界比较,亦高数倍,包括为人忠厚、不肯违法、不说谎、不贪利,无奈年来受人攻击,实为蒙受不白之冤31。而关于抗战时期整个社会的投机风气,以及商业银行在政府严格管制下毫无自由经营余地的现状,陈光甫亦有段精彩的概括。他在1945年6月13日致本行总经理伍克家的信函中称:“吾国抗战九年,财政困难,收支不能平衡,不得已用发行钞票政策应付军费。当此通货膨胀之中,发生种种投机风潮。先有外汇投机,上海香港均属屡见不鲜,官僚与银行界中人一律参加,已为社会所不容。国民政府迁都重庆,物价更高,波动更烈,官僚与商界一律又从事投机取巧,其中竟有川帮银行用存款人之存款变相开设公司,大量运货,长驱直入,使人侧目。财政应社会之要求,严格管理,银行设监理官,一举一动,皆要申请,已无丝毫自由经营之余地。社会中人看银行家形同小偷扒手,人格扫地。此由于官僚及小数银行界中人哲学程度太低,未能了解人生大意。”32
  
(五)商业银行与国民政府要人的密切关系

  上海各商业银行素来与政府有关系密切的一面,其重要表现之一即为人事关系上的紧密。例如,陈光甫与孔祥熙、周作民与张群等等皆为多年交情。抗战时期,各行在内地亦保持了这种传统。
  孔祥熙是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董事,自然对该行关照有加。陈光甫出国前,孔向其承诺,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有事尽管找他。1938年11月,赵汉生向各部追还欠款,陈光甫远搁重洋拍电至孔祥熙,请其帮助。当赵前往孔处时,孔亲热有加,表示财政部欠款允拨还,盐税交稽核所想办法,各部欠款交国库司查后设法33。
  吴鼎昌、钱新之二人在当时的政治、金融方面都很有地位,而他们都是金城银行的常务董事,后来钱还出任金城银行董事长。张群战时曾任四川省政府主席,对金城银行的事也处处予以照顾。卢作孚是民生公司总经理,在四川很有声望,和金城关系很深,对金城也处处予以关照34。金城银行对这些人也是极尽联络。在抗战前,周作民即嘱咐本行南京办家处主任王恩东对张群特别负联络之责,因王恩东是四川华阳人,与张为同乡,又有世交,所以很熟。抗战期间,王恩东曾任金城银行重庆管辖行副经理,同时,金城银行在四川泸县办过一个金川酒精厂,由王恩东主管。这个厂生产和营业都相当发达,但每年的盈余并不多,其重要原因为王恩东将一部分盈余用在了联络交际上面。据闻王恩东去张群家,对男女佣工的赏钱出手都很阔绰,每次都是几百元,很受张宅的人欢迎,故一去就可登堂入室35。战前金城银行汉口支行分行经理王毅灵和副经理戴自牧都是四川人。因有同乡关系,王、戴与民生实业公司总经理卢作孚逐渐成为知交,随后又经王毅灵的介绍,卢认识了周作民。民生公司在资金上得到金城银行很多帮助,而金城银行在四川建行方面得到卢作孚的帮助也很多。在抗战前对民生公司帮助最多的是周作民和王毅灵,但在抗战期间,戴自牧帮忙最多。因此,戴担任民生公司的常董,甚至在卢作孚出国后一个相当长的期间,戴担任民生的代理总经理,不仅两个企业的关系密切,卢、戴二人的关系也极密切36。
  不仅各银行利用自己与政府中某些要人之间的密切关系为自己的发展谋求便利,而且某些银行的首脑人物不乏官方或半官方色彩。陈光甫在抗战时期曾任贸易委员会主任一职,并长期代表国民政府在美国借款,还曾于1941年春受任平准基金委员会主席之职,俨然活跃于政界。中国通商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在抗战前夕被国民政府改组为官商合办银行,其高层人员大部分为官方代表。如中国通商银行董事长杜月笙,曾一度是政界闻人。这些人事上的纽带,乃各银行在内地发展的极有利条件。
  
(六)结语
  
  通过以上史实可以看到,国民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虽然主要针对当时商业银行囤积和投机的倾向,但其法令之严厉和苛繁,甚至使正当经营之商业银行,亦因此而受到严重制约,商业银行因此而愈来愈失去自由发展的余地。各商业银行既要顺应抗战潮流而遵从政府的法令,又要谋求自身发展而逃避苛严的管制。而为了立于有利的地位,各商业银行甚至不惜对政府要员极尽笼络之能事。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国民政府在组织抗战经济方面缺乏有效机制,这些缺陷为不法商人不顾抗战大局而肆意投机留下钻营漏洞,抗战后期国统区经济危机的爆发由此而可见一斑。
  
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陈礼茂)

1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171,第119~192页。
2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351,第3~4页。
3 《太平洋战争爆发以来重庆之金融统制办法》,《银行周报》,第26卷第41-44期合刊,1942年11月30日。
4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1614,第390~412页。
5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1614,第23~25页。
6  朱斯煌:《最近西南之金融管理与设施》,《银行周报》,第27卷第23、24期合刊,1943年6月31日。
7 “中国通商银行”档案,Q281-1-61,第38~40页。
8 “中国通商银行”档案,Q281-1-61,第33~34页。
9 “中国通商银行”档案,Q281-1-61,第35~37页。
10 《金城银行史料》,第709页。
11 “中国实业银行”档案,Q276-1-224,第118~122、159~160页。
12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344,第28页。
13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三),第18~19页。
14 《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第653~655页。
15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517,第47~49页。
16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351,第89~93页。
17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171,第119~192页。
18 “中国通商银行”档案,Q281-1-61,第41~44页。
19 《金城银行史料》,第710页。
20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169,第89页。
21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344,第111页。
22 “中国通商银行”档案,Q281-1-60,第179~181页。
23 《金城银行史料》,第712页。
24 《金城银行史料》,第712~714页。
25 “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72,第233~234页。
26 “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9-1-372,第243~245页。
27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351,第80~93页。
28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171,第125页。
29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531,第84~87页。
30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169,第135页。
31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477,第196~200页。
32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2784,第208~210页。
33 “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Q275-1-2420,第209~214页。
34 《金城银行史料》,第685页。
35 《金城银行史料》,第744~745页。
36 《金城银行史料》,第748页。

摘自何云峰、苏令银主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学科发展研究》,黄山书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