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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曼·阿尔奇安《产权经济学》看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问题

作者  |  来源于  |  编辑于2011/7/15 16:06:16  |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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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曼·阿尔奇安《产权经济学》看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问题

作者:杨龙波1
  
  阿尔奇安《产权经济学》(又被翻译成《产权的某些经济学》)一文发表在1961年出版的《产权经济学》的第五章,这个章节在阿尔奇安的文章中片幅不长。比起阿尔奇安的其他论文,这篇文章算不上特别引人注目,但是却对现代产权经济学、尤其是公有制和私有制制度的安排影响深远。

(一)产权的概念
  
  阿尔奇安的这篇论文并没有明确产权的概念。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字里行间了解到,阿尔奇安说的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他使用这样的一句话:“在任何社会里,自愿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即它们得到了社会风俗习惯、约束机制以及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2在阿尔奇安看来,产权是一种“能选择任何方式使用他们的财产”3。产权的意义在于其他人都没有权利对我的财产如何使用作出抉择。财产的物理性能并不影响行为的选择。这种产权不仅是“物”的概念,还超越了通常意义上的“财产”概念。例如,在阿尔奇安举出的玻璃窗的例子中,一个人使用自己拥有的铁皮做成的某种特殊商品权利,包括释放的黑烟,就已经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财产了,而是一种行为选择,是无权干涉我如何决定“我”财物的物理性能。由于从行为权利的意义上去定义产权,较之所有权概念,产权在经济分析中的运用领域更为广泛,也使分析的抽象层次更高一些。
  从行为定义产权还导致产权概念与所有权概念的另一个区别:产权可分割性。与原有把所有权看成是完整单一的财产权不同,产权的可分割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可以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意味产权能被“拆开”,一项资产的纯所有权能与其它各种具体用途上的权利相分离。产权的可分割性是由于各种商品都可以看作是多种属性的总和,不同商品又包含着不同数目的属性。因此,有时人们会把某一商品的各种属性的所有权分配给不同的个人,这就产生了产权的可分割性。阿尔奇安列举了这样一个事实就说明了这个道理:即个人同时占有某块土地的一部分使用权。A可以拥有在这块土地上种小麦的权利。B可以拥有在它上面走路的权利。C可以拥有在它上面倒炉、冒烟的权利。D可以拥有在其上空驾驶飞机的权利等……产权的可分割性使“我们在常规意义上很容易决定谁是所有者”4,大大地降低了集体产权运作的成本。这种可分割性在产权经济学上意义重大。在阿尔奇安看来,权利各部分的自愿分割与让渡能在实现有利的专业化。阿尔奇安举例说:“正像在打字、音乐或各种劳动形式方面的专业化更具有生产性一样,所有制方面的专业化也是如此。”5这种专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决定资源使用的权利;(2)承担作为结果的市场或交换价值。产权要素的可分离性可以使人们得益于以下专业化:有的人专门选择与监督资源的使用,有的人专门评价资源使用的成果,有的人则专门承担随之而来的资源未来的用途和价值方面的风险。由于资源的使用不同,结果的预期概率分布也不相同,而且由于不同结果,对于考察以前决策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所以,这种产权的可分割性,可以使人们在拥有和行使这些可分割权利方面实行专业化,进而获得种种收益。阿尔奇安指出,如果所有制的份额是可以让渡的私有产权,就有可能消除股东的短期行为,从而公司才可能集聚足够的资本。如果股份是有限责任的,让渡性就有可能,这能促进更好的市场让渡。

(二)“阿尔奇安之谜”

  “阿尔奇安之谜”又称为“阿尔钦之谜”。在《产权经济学》这篇文章中,阿尔奇安假设到:在一个正好有1000人的小城中,有一座剧院。这座剧院采取“股份所有制”,即这个小城的1000个居民每人都是(平均)“股权所有者”。在这个小城中,同时还存在一座“共同财产”的礼堂6。阿尔奇安还假定,这座“私人所有的剧院”和“公共所有”的礼堂同时以赚钱为业(收门票),又同时服务于这个小城的1000人口。给定以上“社会安排”,阿尔钦进一步问:二者的区别何在?我们怎么会认定前者是“私有财产”,而后者是“公有财产”?为什么阿尔奇安要质疑后者的“公有财产”,因为他发现这个礼堂收门票,只是为“小城1000人口”服务,具有私人产权的特性。比对现代社会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通过收门票维持运营的小区物业而已。
  那么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差别到底在哪里?阿尔奇安提出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三个差别:(1)一个公有制的所有者不能出售公有财产中属于他自己的股份(并不能断言这里不存在别的差别),可以说具体产权不明显;(2)公有制必须由它的所有成员来承担,没有哪个成员能取走公有制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这种所有权不是自愿的,而是强制的(没有消费排他性);(3)在公有制下,某个人加入社区,在不需要向已有的所有者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就可获得一份公有财产。由于以上特征,阿尔奇安认为公有制产权是不能流动的。因为有约束。约束“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①(p68)而公有制产权流动的约束力就在于公有制产权是公众所有者的,由于不能取得其他所有者的同意,很难进行产权流动。
  至于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是不能转换的。阿尔奇安认为:“就承担费用的意义上,私有制即使是它最纯的形式,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一种相对缺陷的存在不能证明向另一种制度转换是正当的,因为另一种制度也存在别的缺陷。”7阿尔奇安认为不能由于某种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就要放弃这种制度。正如他所说的:“在某些制度中,或在一切制度中承受的’较小’缺点是它们中的更大优点的代缴,”“公有制和私有制是用来服务于不同目的的,并且在某下情况下是起因于不同的行为含义。”8而要改变这种产权的性质,阿尔奇安认为实现政府的目的的方法也应当改变,价值意识形态也要发生变化,这将使社会成本增加,就好比在文章中写道的:“这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特定风险社会化的选择。”9阿尔奇安认为公有制就是公有制,如果每个人都能出售自己手中的产权,那么公有制就不存在。当然,这并不是表示阿尔奇安就认为公有制是完美无缺的,相反他认为:“与私有财产机构相比,公有安排的费用将变得更高(意味着“较低效率”),” “公有制实际上消除了所有者(然而不是公有雇员)专业化的可能性。”10

(三)对《产权经济学》的一点思考 
  
1. 如何看待“阿尔奇安之谜”?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为许多人所共有的东西总是被关心最少。因为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东西的关注大于其与他人所共同拥有的”。共同为居民服务的礼堂如何区别它们是“私有”的还是“公有”的?这种“私有”和“公有”区别的经济意义是什么?在私有产权(剧院)的情况下,因每个“参与所有者”的所有份额均有明确的界定,具有“排他性”,所以,每个参与人与该财产的疏离度总是为零,不存在人们对财产关心的递减问题。而在公有产权(礼堂)情况下,每个“参与所有者”虽然都是理论上的“所有者”,但因任何人都不具有“排他”的所有份额,而不是实际上的“所有者”,所以,对“共同拥有”的财物的关心值则趋向于零,人们已经完全与共同拥有物相疏离。这点在阿尔奇安对于可转移性的含义中所举的例子一样,对于社区有100人掌管10个独立的企业的三种财富积累方式,显然,人们更倾向于第二例子和第三个例子:“但是与例一相比,至少有一个人更愿意使他自己较少地依靠于其他人的活动,较之更多的闲暇,他至少更愿意有更多的财富。”至于为什么一定是这样安排?我想现存的“剧院”与“礼堂”的“所有制”的制度安排存在“路径依赖”,如果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就会出现利益的再分配以及相关的交易成本,这样成本可能大于收益,因此维持现状是最好的选择。
  2. 如何看待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关系?
  在《产权经济学》这篇论文中并没有提及哪些产权是一定需要公有制的,而哪些产权安排必须是私有制的。阿尔奇安只是这么说:“很明显,至于说哪种行为规则应该由社会自我约束机制实行,哪些应该由正式国家政权的职能实行,必然会引起一场激烈的争论。”11确实,对于政府应该提供哪些公共产品,哪些物品是可以私人提供的……这一系列问题至今为止成为争论的焦点。阿尔奇安把这种差别认为是“报酬-费用的安排不同”,就这点而言说服力不强。至于公有制条件下和私有制条件下人们在资源使用方式和行为方面有什么差异,在随后的“团队生产”理论中阿尔奇安进行了阐述,就不在这里复述了。
  客观看待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关系是充分发展现有经济制度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说,阿尔奇安的《产权经济学》所隐含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作为公有制或者是私有制,它的制度起源是主观选择的还是客观规律的结果?从各个历史时期来看,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共存是事实。公有制和私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是一种客观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杨的所有制度是一种主观选择。因此,就目前而言,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制度是我们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做出的一种主观选择。
  产权分割与公共物品的供给责任有着密切关系。按照产权可分割的特征,政府承担某些公共物品(比如阿尔奇安在文章中提到的垃圾处理系统、公交线路等)的供给责任并不意味着必须由政府包揽所有物品的生产、分配、销售等一切活动。可以通过产权分割部分外包给企业或者个人,这样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1]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3]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1 作者简介:杨龙波系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2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3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4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5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6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7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8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9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10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11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本文已公开发表,见李进、何云峰主编:《理论经纬·2010》,安徽合肥:黄山书社2011年4月第1版,书号:ISBN 978-7-5461-1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