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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从“叶九条”到“邓六条”

作者  |  来源于台湾的历史和现状  |  编辑于2008/7/29 9:11:47  |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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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实现和平统一,就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这一方案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方针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早在50年代中后期和60年代初,毛主席和周总理在尝试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时,就明确提出过统一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当地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都尊重蒋介石的意见,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等到时机成熟后,尊重蒋介石的意见协商后再作决定等设想。但当时的这些设想仍是初步的,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国两制”作为实现祖国统一的科学构想,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并逐渐形成和完善的。用邓小平在1984年7月会见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的话来说,“‘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不是今天形成的,是几年以前,主要是在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形成了”。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的党的实事求是路线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邓小平同志在毛主席、周总理关于争取和平解放台湾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创造性的科学构想。邓小平同志不仅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同时也是“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倡导者和设计师。

  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邓小平就阐述了解决台湾问题要尊重台湾现实的思想。1978年10月8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文艺评论家江藤淳时说:“如果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在台湾的政策将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比如说,美国在台湾有大量投资,日本在那里也有大量投资,我们正视这个现实”。1979年1月1日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进一步强调,我们在解决台湾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台湾的现实情况”,“尊重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方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就在同一天,邓小平在同美国参议员会面时也明确指出:“台湾的社会制度可以根据台湾的意志来决定。要改变可能要花一百年或一千年,我这样说的意思是指需要很长的时间。我们不会用强制的办法来改变这个社会”。

  1981年9月30日,在共和国三十二个国庆节前夕,叶剑英委员长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全面阐述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提出九条对台方针。要点包括:(一)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二)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成达有关协议。(三)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四)统一后,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以担任全国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九条方针后来被称为“叶九条”,它是对党的新时期对台方针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一国两制”构想日趋成型的重要标志。邓小平在1982年1月11日的一次谈话中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是邓小平也是党的领导人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从此,“一国两制”的构想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的保证。

  1983年6月25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进一步阐述了按照“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具体构想。(一)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二)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自治不能没有限度,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四)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五)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不现实。(六)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个适当方式。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国共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邓小平这六点重要谈话,后来称为“邓六条”,它使“一国两制”方针的内容更加完备、明确和系统化。

  从“叶九条”到“邓六条”,“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逐渐形成,日臻完善。它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的创举,是邓小平同志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巨大贡献。如何实现国家统一,海内外人士曾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模式,但它们都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只有“一国两制”才是最科学、最符合中国的实际、最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方案。“一国两制”方针提出后,得到海内外中国人的热烈拥护,也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好评。

  1993年9月,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国务新闻办公室联合发表《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告的形式系统阐述了台湾问题的由来和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按照白皮书的阐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它主要包括如下要点: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

  (三)高度自治。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四)和平谈判。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谈判的方式,参加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台湾方面关心的其他一切问题。

  在统一之前,双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补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往,进行直接通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为国家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坚持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使用武力,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晓阳 《台湾的历史和现状》)